德宏拼团购房212群(95)
  • 浅浅:这个楼盘到底好不好?
  • 雪花飘飘:好的呢。
  • 零:这个楼盘周边环境设施怎么样?
  • 英雄:我去看过,很齐全。
  • 牛转乾坤:这个楼盘价格波动大么?
  • 日记本:这个楼盘性价比高。
  • 回忆:我建议你们去楼盘看看。
  • 大头:也可以直接咨询置业管家。
  • 吃了么:什么时候大家一起去看看啊。
  • 蓝天:上周我已经签合同了。
245人申请入群

面对违法建筑,瑞丽市将这样处置!

发布时间: 2019-08-14 15:12:37

来源: 掌上瑞丽

分类: 其他楼讯


  为有效遏制和惩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有效查处违法建筑,为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和“美丽县城”建设奠定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瑞丽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指导意见。

  一、违法建筑界定

  本实施指导意见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以及水利、交通、农业、林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逾期的临时建筑;

  (四)违反水利、公路、农业、林业、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指导意见适用于瑞丽市行政辖区内。

  三、处置总体要求

  对违法建筑的处置,坚持以拆除为主,切实纠正违法行为,增强守法意识;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区分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拆除恢复原貌、暂缓拆除、拆除提升改造、依法规范保留等办法,增强处置工作的针对性、灵活性、有效性。

  四、分类处置规定

  (一)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予以拆除:

  1、2017年1月《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瑞丽市城市规划区内私搭乱建和违法违规建设的通告》发布后新建的违法建筑;

  2、侵占道路、河道管理范围、消防通道、广场、小区公共空间、公共绿地、通信、电力、供水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3、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屋顶加层,增加使用面积的;

  4、存在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隐患,超出用地界线建设,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5、占用耕地、林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

  6、妨碍重点项目建设的;

  7、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拆除:

  1、违法建筑当事人具有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在未获得保障性住房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之前的;

  2、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无房居住的;

  3、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住房面积低于瑞丽住房困难标准的;

  4、用于市政服务设施(垃圾房、配电站等)、社区物业管理等公共服务和管理需要,且满足消防、安全等技术规范的建筑物、构筑物;

  5、为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而搭建的临时建筑;

  6、单位未经批准建设的门卫室、食堂、老年活动室等具有公共性质,且不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拆除后会直接影响干部职工生活的建筑物、构筑物;

  对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由违法建筑当事人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初步审核后,报人居环境指挥部组织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认定,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作出暂缓拆除决定,暂缓拆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三)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先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且补办审批手续后才能进行提升改造:

  城镇建成区及公路沿线范围内,不得随意在建筑物庭院、阳台及屋顶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确因防漏防晒和生产生活必需的,在拆除违法建筑物后,属以下情形的,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后方可以进行提升改造:

  1、企业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在厂区(依法取得的合法土地并符合建设用地规划)内所建违法建筑,不影响消防、符合强制性控制要求、不侵占周边道路、绿化用地、河道及红线退让空间,且不影响安全、景观的;在拆除违法建筑物后,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要求建设标准化厂房的;

  2、单位和个人确因防漏、防晒等客观原因,未经批准擅自在屋顶搭建的非住人、仓储、经营等构筑物,在不妨害相邻住户权益、不影响主体建筑安全的;在拆除违法建筑物后,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再建,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能进行提升改造;

  3、建成区范围内的个人自建房,在所属用地范围内临时搭建用以纳凉等功能的建筑物;在拆除违法建筑物后,补办审批手续才能进行提升改造;

  4、居民小区用以晾晒衣物、花架等在露台、阳台搭建的构筑物,不影响主体建筑安全的;拆除违法建筑物,补办审批手续后才能进行提升改造;

  5、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升改造的。

  个人在屋顶、阳台、庭院内的临时搭建物,必须先拆除;确因生活需要客观原因确需再建的,须设计建筑立面效果图,报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改造提升。建筑材料要选用坚固、美观、环保的优良材质。在色调、造型、建筑风格方面应当与周边环境、主体建筑风格协调一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可以采取依法规范处置后给予保留,将不影响原有建筑产权登记、信贷、转让的等:

  1、在征地拆迁中安排的农村预留建设用地,由于在土地使用(或者合作开发)时,在政府没有办理供地手续,在满足规划指标、建筑外立面及工程质量安全的情形。

  2、在城市商业区、老旧小区及统规自建小区等低层建筑,因考虑隔热等因素建设的违法建筑,在满足规划指标、建筑外立面及工程质量的情形。

  3、在重点项目建设时,因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未经批准进行建设,在满足项目整体规划、建筑外立面及工程质量安全的情形。

  4、在规划建筑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修订前后,由于使用功能需要增加的电梯间、消防设施等违法建筑,在满足规划指标、建筑外立面及工程质量安全的情形。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其他情形。

  6、在违法建筑的鉴定,由规划部门现场勘查,提出处置意见,提交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行政审批局按照以上不同情形分类办理。

  农村宅基地上的村民自建房,在《瑞丽市乡村规划管理实施办法》正式实施之前建设的,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瑞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办法给予确权登记。

  五、处置程序及要求

  (一)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筑。加大对城市建成区各类违法建筑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对新增的违法建筑,由执法部门、各乡镇、农场等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不停止建设或限期内不拆除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强制拆除,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二)加大违法建筑拆除力度。对属于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关部门、乡镇、农场负责及时组织拆除。在作出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前,应当对违法建筑情况进行调查,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意见成立的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经调查认定并决定拆除的违法建筑,由执法部门送达《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有关部门代为拆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拆除的,由执法部门下发《催告通知书》。催告期满,当事人既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有关部门按批次报送市人民法院判决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前,由有关部门发布《强制拆除公告》送达当事人,依法组织进行强制拆除。

  (三)限期提升改造。对属于提升改造情形的,由违法建筑当事人依据有关规定分类进行办理。由违法建筑当事人先拆除违法建筑物后,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提供有关申请、提升改造效果图等,取得相关认可意见后才能进行提升改造。

  (四)依法规范处置后予以保留的。对符合依法规范处置后予以保留情形的,由当事人持土地、规划、建筑施工等资料及相关文件,向人居指挥部提出申请。人居指挥部组织自然资源、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开展现场核查并提出处置整改意见,当事人按处置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正式提交违法建筑处置申请,经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核实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给予出具保留意见,当事人可依据保留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五)坚持党员干部带头。发挥党员、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充分发动群众;按照“先机关单位办公区、再国家公职人员(按职级先厅级、再处级、后科级和以下)、后企业、再个人”的顺序开展治理工作,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要先行拆除本单位区域(含办公区、家属住宅区等)内的违法违规建筑,并督促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带头自行拆除或提升改造家庭名下违法违规建筑;加强对企业及群众的宣传教育,动员企业及群众按要求对违法违规建筑进行治理。

  (六)实行领导干部分片包干。按照属地管理、包干领导总负责的原则,实行违法违规建筑治理领导分片包干制,在摸清存量违法违规建筑底数的基础上,将城乡违法违规建筑分片包干到市级领导、乡镇领导、村(社区)“三委”班子成员,要求各级包片责任人对责任片区违法违规建筑限时完成治理;包干领导负责对包干片区整治工作的总体协调、安排部署、现场指挥及监督工作。

  (七)严格督查督办。成立由市人居指挥部牵头、“两办”督查室等部门组成的违法违规建筑治理专项督查组,对各单位违法违规建筑治理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同时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对新增违法违规建筑未能杜绝、存量违法违规建筑拆除不力的部门和个人,属于市级单位和市管干部的,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进行通报;通报后仍不整改及问题严重的单位及个人交由相关部门进行约谈、问责,直至依纪严肃处理;属于中央、省、州驻瑞单位的,按照程序提请上级部门处理。

  对妨碍、阻挠、干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破坏查封和被没收的违法违规建筑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乡镇、农场辖区内的违法建筑,参照本实施指导意见规定处置。

  本实施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zhujiang01

团购报名

最新楼讯
楼盘导购更多>>
购房指南更多>>
小编推荐
订阅楼市楼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