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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9-06-14 11:58:06

来源: 芒市住建

分类: 楼盘优惠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文件,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芒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特发布此通告:

一、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对于违规发布问题房源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我局将严格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查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二)注册资金15万元以上; (三)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四)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下列人员: 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2名; 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1名,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3人; 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并经注册有效的人员不少于5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注册地的州、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

对于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从业批准书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我局将严格按照《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查处:未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经纪业务,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芒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对存在未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以及取得房地产经纪从业资格后,对外发布无明确产权的问题房源信息行为,及时向我局举报,监督举报地址: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监督举报电话:0692—3029481。

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10日


责任编辑: zhujiang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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