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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卖农村房 14年后“收回”

发布时间: 2014-04-15 19:02:15

来源:

分类: 楼盘导购


北京居民刘某14年前买下大兴农村房,十多年后对方起诉,以买卖不合法为由要求还房。记者今天获悉,大兴法院判决支持还房,但要求原农村房主按照评估价款,给予对方43万余元。

1999年5月18日,大兴农民赵某将礼贤镇一处农村院的5间北房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之后,张某将房屋卖给刘某。

2011年、2012年,赵某分别起诉要求确认两次买卖无效,2013年初案件全部胜诉,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不允许城市居民购买。

2013年5月赵某去世,其家人起诉刘某要求返还房屋及院落。

刘某辩称,涉案房产是自己买后用于父母居住,且自己在院内栽种树木,新建多家房屋并装修,如返还房屋,对方应予以补偿。

大兴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即已无效,房屋院落应返还。刘某新建有房屋并栽种树木,应一并返还。但考虑到无效买卖给刘某造成损失,赵某家人应按照估价报告中确定的价款的70%赔偿对方。

●延伸采访

日前,大兴法院作出《关于城镇化过程中涉宅基地案件的调查报告》。调研显示,2008年至2013年11月,该院受理涉宅基地民事案件1331件,“城里人买农村房引发纠纷”的占近四成。

法院在调研中介绍了该区的审判原则。法院认为,考虑到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属禁止流转范围,出卖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买受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法院会全面考虑原房主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所造成损失予以确定。

前者主要是指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法院认为原房主应按照宅基地区位总价款的70%赔偿买受人。

责任编辑: xiaze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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